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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司法大数据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 信息来源:宁夏民建
  •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26日

民建 反映, 现行司法办案主要采用传统的纸质件记载信息模式的读取、分析和撰写模式,导致司法信息使用的时间精力成本高、办案效率低、误差率大,造成司法实践案多、事多、人少矛盾突出。目前,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系统拥有各自的信息网络和内部数据交换系统,但各系统拥有的大数据不能互联互通,也没有统一的使用路径和使用方案,只有经过特定程序才能调阅与查询,导致大量有价值的信息没有被利用。

这一问题的产生主要由于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司法大数据观念与技术落后,部分司法人员对人工智能、大数据、信息技术等接受度不高,仍然习惯于沿用传统的信息使用方式;二是现有司法系统与行政系统基于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监察权分离的分权机制之下,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只有横向的协作关系,导致部门之间的大数据使用机制具有天然屏障,各部门的大数据资源普遍利用率不高;三是司法大数据人员和设备不足,公安系统的大数据相对比较完整,而法院、检察院以及成立不久的监察委等系统的大数据还相对缺乏。为此,建议:

一、建立司法大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办案效率

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与平台,提高司法审判、检察、监察等部门的办案效率。一是以司法审判需求为中心,建立和完善政府机构与司法审判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需要民政、工商部门、海关、质检、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多个部门提供民事主体或者纠纷与争议的相关信息,现在行政部门都建立了完备的信息网络,应当建立必要的数据分级、信息整合、信息共享机制,为法院查明相关事实提供便利,也为当事人的举证提供方便,并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二是实现大数据平台互联互通,便于法院、检察院、监察委迅速查询法院判决执行人的财产、交通、社会活动等信息,及时执行法院判决,执行禁行令、禁消费令和财产清偿与赔付,让违法犯罪者无处遁形。三是逐步建立审判的电子证据交换平台和交换制度,采用电子证据审判案件,通过浏览电子化证据,大大提升办案效率。

二、整合司法大数据平台,解决案件送达难问题

当前社会人口的流动性较大,交易模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也日益多样化,侵权案件当事人拒收、逃避甚至暴力对抗法院送达行为的情形屡见不鲜。建议由司法厅整合司法大数据资源,实现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海关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有效解决司法与行政案件的送达难问题。一是依托手机实名制的实施以及通讯技术的发展,推行短信或者微信送达。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联通、电信、移动三大通信运营商合作,在电子诉讼平台送达环节中向当事人发送弹屏短信,当事人收到短信,手机屏幕即被锁定,可阅读通知内容,点击关闭后,手机方可继续使用。我区可借鉴此方式,通过运用通信技术保证短信送达的效果。二是对恶意逃避法院送达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失信人员公示。可通过司法大数据平台进行司法文件推送,对于拒收或恶意逃避法律送达的当事人,作为失信人员加以惩戒。

三、公开司法大数据信息,实现司法正义

一是进行司法大数据信息公开,有效保障公民知情权。在建立信息分层的基础上,将司法大数据公共信息公开,提升信息透明度,及时宣传国家及自治区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社会公众形成正确认知,避免信谣传谣,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创建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二是基于司法大数据信息公开,严厉处罚伪证行为。目前司法与行政案件中,伪证和虚假陈述行为泛滥。虚假证据不但增加了法院去伪存真的难度和成本,即使未被采信,也破坏了正常的审判秩序。大数据平台能够为辨别证据真伪提供依据,为处罚伪证行为提供基础。建议将司法大数据平台纳入到诚信制度建设体系中,通过大数据平台信息,增加对证据真伪的辨识力。

四、强化现代司法观念,重视大数据专业人才培养

一是强化现代司法观念。司法大数据是顺应现代信息社会发展的现代技术,应当强化现代司法观念,加强司法大数据平台建设与应用,着力提升办案效率与质量。二是重视司法审判检察专业人员流失。目前司法行政领域的人才严重流失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强化专业人才的权利保护、条件保障和激励政策。建议增加司法大数据平台的信息员岗位,信息人员可以从法官或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中遴选。三是增强信息大数据人才队伍。采用引进和系统内培养两条路径,加强司法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加强信息大数据人员培训,按照专业司法大数据的标准和规则,上传与管理司法大数据,提升大数据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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