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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的建议

  • 信息来源:宁夏民建
  •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26日

 

民建 反映, 医疗服务价格是指医疗机构对患者服务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包括门诊、住院各项检查、治疗、检验以及手术项目等的收费价格,是政府用于进行医疗服务价值补偿、调控卫生资源配置、调节医疗服务供求情况的经济杠杆。

我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执行的是2005年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其价格标准参照系是根据当时的物价状况制定的,已经十几年没有调整,与现行的医疗服务不相适应,不能紧跟国家和区内医疗卫生发展,尤其是与新一轮医改脱节,亟待调整修订。主要表现为:

一、医疗服务价格偏低

在我区医疗服务价格没有调整的同时,几乎所有生产要素的价格都在上涨,这使得当下医疗服务价格普遍偏低,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从运营成本和人力成本测算,医疗服务收支不抵的情况突出,既影响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转,又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院重点学科的发展与技术推广,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不能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及技术水平

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对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及技术水平的体现保守,与医务人员实际劳动成本不相符,其职业认同相对降低,也容易造成医务人员试图通过开大处方、做大检查、过度医疗来获取相应的报酬,给患者和社会造成损失。

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未考虑物价因素

如手术中实施的配套医疗服务项目(静脉输液、输血、消毒、冲洗、导尿等)不允许另行收费;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手术衣、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等)不允许另行收费,但随着物价上涨,以上消耗品的成本已远远高于《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的价格,导致医院手术成本普遍偏高。

为此,建议对我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

一、相关部门要深入调研,在掌握医疗服务内容的变化以及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状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体现医疗服务技术水平以及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实事求是的确定服务价格。价格标准出台前,要广泛征求意见,确保价格调整科学有效。

二、在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过程中,要注重发挥专业团体力量,避免医疗服务价格制定过程主要由物价或卫生行政部门主导,医生专业团体参与度不够,导致医疗服务价格目录脱离临床实际。

三、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成本监管制度,定期监测医疗服务成本,并同第三方研究机构合作开展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值测算,以此为基础对医疗服务价格作出动态调整,及时与医保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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