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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司法改革中推进法院辅助性事务外包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建议

  • 信息来源:宁夏民建
  •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26日


民建 反映, 法院购买社会服务主要指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将审判辅助事务剥离出来,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让法官从繁琐的审判辅助事务中抽出身来,专司审判执行工作。法官作为审判的核心,应将主要精力集中在核心事务上。在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以来,尤其在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据统计,立案登记制实行一年,全国法院立案数量同比增长近28.44%。 而法官数量却在减少,每位法官的工作量增加,但法院各项工作并未相应减少,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期盼和要求越来越高。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承担了大量审判任务的基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数量进一步精简。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让法院更像法院、让法官更像法官”,法官应专注于执法办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2014—2018)》提出“健全司法行政事务保障机制,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探索“建立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机构设置模式和人员配置方式。完善人民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工作机制,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可见,法院引入社会服务,并不是一种新鲜事务,其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中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审判质效起到了重要意义。作为中基层法院,利用好这一政策依据,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无疑对法院各项建设将产生重大影响。
   1.法官工作量及减轻工作压力。通过对部分法院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的调查了解,得知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在购买社会化服务前,每天花费一半以上时间进行事务性工作,有的甚至还更高,有些法官在办案的同时,还负责送达、记录、案卷整理等事务性工作,这大大占用了法官的时间与精力,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实行社会化服务后,法官事务性的工作量减少,腾出了更多时间和精力,可专心用于审判核心工作。
   2.有助于优化审判资源。随着近几年案件“井喷”式增长,有些法官在办理案件之余处理送达、装订等事务性工作,书记员有时越权处理实体审判事务,导致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分工不明、权责不清,不但案件质效降低,而且还有可能导致案件的裁判出现差错。将审判辅助事务剥离出来,寻求社会服务承接法院非核心业务,可以最大限度优化审判资源,使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不仅有利于法官从繁杂的审判辅助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专注于开庭、合议、裁判,更有利于审判辅助人员的专业化与职业化管理,有利于提升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3.有利于提升司法效果。一直以来,送达难、调卷难和阅卷难一直是困扰各级法院、律师和当事人的难题。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可以有效促进案件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整体推进,为解决这些老大难问题提供了有效路径。一是将市内送达采取外包服务方式,通过直接送达过程中用拍照、摄像等送达过程这一方式进行送达,送达有效率达96%,在一定范围内基本解决了送达难问题;二是通过公司外包服务,控制好卷宗加工处理和移交节点,实现了文书制作、签发、校核、归档、上传一体化,司法公信力得到有效提升。

建议:

一、区内所有法院应在分析外包服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基础上,设定购买项目,将核心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借助于外部专业化资源予以整合,通过对法院工作范畴进行梳理来确定哪些工作、多少工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来进行优化。例如兴庆区法院将立案、排期、文书送达、报结案件、卷宗整理、档案装订、扫描上传等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初步构建出审判辅助事务的制度化剥离体系,并研发了流程碎片化,集中管理化等配套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取得了较好地效果。

二、确立分工协作原则,探索构建双重管理制。法院要通过引领、监督、指导、考核等方式对承揽外包服务的公司进行业务监督管理,公司派驻项目经理进行人事、业务管理。双重管理制契合实践需要,为解决外包人员管理“用归用、管归管”等问题作出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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