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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中央下发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信息来源:宁夏民建
  • 发布时间: 2008年07月12日

本站讯:近日,民建中央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对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指出:“最近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和宪法修正案要求制订的全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政策性文。 《若干意见》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等七个方面的主要政策和措施。《若干意见》的颁布必将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为此,民建各级组织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若干意见》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通知要求: 一、认真学习《若干意见》,深刻领会文精神。尽快通过各种渠道将文精神传达到广大会员企业家中去。要让会员企业家认识到《若干意见》对于促进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引导会员企业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同时要引导教育会员企业依法经营,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竞争力。 二、全面贯彻《若干意见》。继续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工作,发挥企业委员会、企业家联谊会等机构和组织的作用积极创造条和搭建平台,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为本地区出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请各地将学习、贯彻《若干意见》情况及时报告会中央。 希望各级民建组织和广大会员特别是非公有制会员按照民建中央的要求认真学习并贯彻《若干意见》,为我国非公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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