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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海委员建议:制定社会组织基本法

  • 信息来源:宁夏民建
  • 发布时间: 2013年02月28日

该不该向社会组织征税?该征什么税种?哪些收入应当征税?征多少?学术界有诸多见解。日前,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广东主委宋海表示,社会组织的征税问题长期影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积极性,关涉到社会公平正义,若长期得不到解决,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就会大打折扣,也会影响到政府关于改革社会制度,建设创新型社会战略目标的实施。急切呼吁:要让社会组织沐浴在公平正义的“阳光”下。

宋海委员指出,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同是社会治理的主体,目标都是为了管理好社会。社会组织的开办经费基本上完全自筹,社会公益性服务业务属社会治理范畴,社会组织开展服务的收费必须缴税,这是不合理的。比照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组织,都有由政府财政部门在其本行业税收中提留一定比例,作为该行业组织为本行业服务的活动经费,这是很合理也很科学的做法,都值得借鉴。

宋海委员认为,对于社会组织,不宜课征企业所得税。如果一定要对其利润征税,应当另立税种,其税赋名称应为“非营利组织收入所得税”或者称之为“社会组织收入所得税”。起征点和税率应当远远低于企业所得税;积极培育社会组织享用行业税收提留比例制度,主动向国际惯例靠拢。应当先行做好试点工作,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广。

“自建国以来,我国一直没有调整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社会组织的活动长期处于无法无序状态。”为此,全国政协委员宋海指出,社会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就是对社会组织实行立法,制定一部纲领性、原则性和框架性的基本法律。

据了解,虽然1998年国务院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但这两个行政法规仅仅限于规范登记事项,并没有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权利、义务、社会职能、活动规范、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等做出具体定义。宋海委员指出,在没有法律保障的前提下,社会组织不可能在当今社会制度改革中承担起治理社会的重任。只有通过立法,才能真正解决我国社会组织改革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也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使得我国社会组织真正有条件参与社会建设,具备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才能体现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社会职能、法律地位和社会责任,才能依法履职。

为此,宋海委员建议,制定《社会组织基本法》,原则规定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的基本权利、义务,组织职能、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等;全面取消社会组织登记审批制度和双重管理制度,原则规定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的制度;规定社会组织的职能,明确社会组织的职能由法规赋予,而非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实施授权和委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职能以外;政府应当编制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目录附件,作为法规的组成部分,购买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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