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代表委员议国是(提案摘要)
- 信息来源:宁夏民建
-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06日
参加今年两会的(民建)代表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反映社情民意,传递百姓心声。针对“取消或统一各类房产土地使用年限”、“真正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等涉及经济、法治、民生等领域的话题,建言献策。
繁荣多层次资本市场 服务实体经济
辜胜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民建中央副主席)
长期以来,我国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一直面临融资贵和融资难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高昂的融资成本挤占了企业狭窄的利润空间,大量处于“生死线”上的小微企业陷入“不借是等死,借钱是找死”的信贷纠结。巩固实体经济基础,缓解企业融资困境,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
巩固实体经济基础,缓解企业融资困境,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构建和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体系,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近年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迅速,目前已经形成了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与发达国家成熟的金字塔型多层次资本市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主板市场活力不足,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数较为有限,场外市场发展滞后。当前,新三板和四板市场发展迅速,意味着我国长期处于“倒金字塔”结构中的资本市场正加速走上“正金字塔”的重塑之路。
为进一步繁荣多层次资本市场,一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违法成本,重视投资者保护,重构资本市场良性生态。监管机构应加大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的事后惩罚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规必究。二要加快“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推进资本市场的市场化进程。实行注册制改革,使行政之手让位于市场之手,企业上市成功与否、定价高低都由市场来决定。三要尽快完善资本市场退市制度,利用市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优化退市过程,减少退市过程中不必要的环节,强化退市制度对不良公司的制约力。四要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提高资本市场整体流动性和服务功能。转板机制既要有向高层次市场的升级转板制度,又要有向低层次市场的降级转板制度。五要大力发展场外市场,让“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成为中小微企业的重要平台,完善股权众筹融资机制,培育发展天使投资和股权投资,引领新一轮创业创新浪潮。以“新三板”和四板市场为主的场外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塔基”,不仅能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渠道,而且能推动企业股份制改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要完善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机制,培育发展天使投资,扩大股权投资,构建投资者和创业者的良好生态系统,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促进民营银行发展
宋海(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民建中央副主席)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已基本建立起层次多样、功能互补、竞争发展的银行业服务体系,基本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但是,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有必要通过促进民营银行发展,优化银行业结构,激发金融市场活力,提升金融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加强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等薄弱环节和领域的金融服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目前我国民营银行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制约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核心问题还没有解决,民间资本参股、控股银行,只是解决了私有性问题,自主性和现代性问题还远未能解决,特别是现代性问题,民间资本目前还难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参与银行治理。此外,由于民营银行的资本来自民间,其在股权安排上容易走上两个极端:一种情况是,股权过于集中,从而造成少数人控制银行;另一种情况是,股权过于分散,股东难以协调彼此立场,从而造成事实上的管理层控制。这两种情况都会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要促进我国民营银行发展,必须下大力气解决民营银行的自主性和现代性问题。
我国要发展具备私有性、自主性和现代性的民营银行,必须下大力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民间资本必须在民营银行中控股。如果国有资本大量参与其中,就无法解决政府干预的问题,其法人治理不可避免地受到行政行为的左右;二是民营银行对自己的运营、流动性、盈利性和安全性负全责。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一致性原则和管理要求对其进行监管;三是切实解决民营银行现实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民营银行一定要建立起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和监事会要由股东大会选出,管理层要由董事会聘任,这样才能不受行政干预,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
因此,关于如何进一步促进我国民营银行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促进我国民营银行发展要总体规划,逐步推进,不搞运动式发展,分步到位,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加大对现有民营银行的改造力度,重点解决民间资本控股、按照市场规律独立运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等问题。
第三,改革现行省农村信用联社管理体制,将县联社改制成为具有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民营银行应成为当前促进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重点。
第四,将部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贷款公司改造成为拥有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民营银行。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很快,一部分企业已经形成相当规模,建议将部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成为民营银行。
第五,将部分规模较小、辐射范围不大的地方性商业银行改造成为社区性民营银行。
合理处理非法集资案件 保护市场经济有序发展
梁静(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政协副主席)
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具有活动隐蔽、花样翻新、跨区域等特点,致使防范难、识别难、处置难。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法律要件和实体要件两个方面对非法集资进行了定义,即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并对非法集资的具体特征要件予以细化,列举了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但也明确,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等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但在实践中,非法集资案件处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二是不区分吸收资金的目的,三是处理此类案件一般采用传统的司法程序,即公安侦查,检察院批捕、起诉,法院判刑。这样容易造成案件办结了,但被害人的损失无法挽回的情况。为此建议:
一是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应当注重法律效力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办理案件的每个环节和阶段,都要充分考虑如何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如何有利于合法经营者的健康发展,把挽回经济损失作为执法的一项重要标准,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是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加强有效监管。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公民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对民间借贷的限制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另一方面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以上规定可以推知,民间借贷并不违法,企业向民间借贷,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未进行转手放贷的行为,且利率合法,就应该认定是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
三是尝试刑事和解,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减少对抗、缓解情绪、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创造有利于案件和谐解决的良好外部环境,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将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李世杰(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常委、民建中央组织部部长)
司法公开制度对于司法权的运行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之源,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和构建司法独立。十八大以来,“司法公开”成为全国各级法院工作的重头戏,促进了公正司法、文明办案。
与此同时,“司法公开”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司法公开”的进展程度不一,二是“司法公开”的形式大于内容,三是执行历来是老大难问题,四是法院网管人员匮乏。
进入新时期,司法公开不再是单纯的庭审公开,司法公开不仅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包括立案公开、庭前准备活动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判决公开、执行公开等,而且包含了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建议采取措施,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具体如下:
第一,提高对司法公开制度的思想认识。一定意义上,我国缺的不是制度,而是真正落实制度的人。因此从思想上,对司法公开制度的认识应站在一定的高度上:如“司法公开”对当事人、对广大群众都是一项基本权利,是得到宪法、法院组织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确认的,司法公开制度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宪法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又如实行司法公开制度,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作为一项法治原则,是人民法院践行人民性的要求、维护人民权益的关键、取信于民的基本方法之一。因此,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法院应充分尊重司法公开制度,从观念上彻底摈弃职权主义思想,放下权本位的思考模式,以人为本,提升自身素质,通过培训、观摩、互相交流借鉴、法院领导带头开示范庭等方式,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力等。
第二,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制度。面对当前部分法院“司法公开”的随意性,应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切实解决在“司法公开”内容上存在的“文字公开而操作不公开、形式公开而内容不公开、表面公开而实质不公开、对内公开而对外不公开”现象,通过制度的制定解决好司法公开范围不清、“审判秘密”界限不明的问题,夯实司法公开保障基础。有的法院把“司法公开”当作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忽视了这是一项制度,需要长效性地建设,应制定实施的过程,以及统一的、细致的监督规范和责任追究制度;应制定具体的分工细则,分解任务,明确职责,专人负责公开场地和信息化平台更新、拓展、维护,层层把关、层层审批、层层核准,以保证公开的全面性、彻底性、正确性。
第三,不断推进司法公开机制创新。法院在开展“司法公开”,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迫切需要提高司法亲民性,增加主动宣传,让社会了解法院在做什么。就目前过于侧重法院信息的单向传输、正面引导,应增加信息交流的双向性、互动性、生动性,以此提高实效性。法院还应该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社会形象,在每一起案件中能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权威和温暖,促进司法事业向更高水平发展。
加强统筹协调 推动长江经济带一体化
蔡玲(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调研部部长)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3 年,长江经济带所涵盖的11省市的GDP总量为25.95万亿元,占全国GDP总量的比重由2011年的35.88%上升到41.2%。当前,长江经济带建设是中国经济新常态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是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强大引擎,已全面上升为国家三大战略之一。根据国家战略部署,长江经济带将成为世界上可开发规模最大、影响范围最广的内河经济带,成为横贯我国东中西部的“经济巨龙”和“中国经济脊梁”。但是,目前长江经济带东、中、西部区域发展不平衡,各省市之间尚未建立分工定位关系和有效的协调交流,信息技术等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长江经济带一体化发展程度不高。具体表现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产业布局一体化程度低,技术水平差异显著,劳动力分布不均,生态环境保护亟须加强。
长江经济带在我国区域发展总体格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建设长江经济带,核心在于统筹协调、理顺体制机制,实现一体化发展。因此建议:
第一,构建区域协同发展体制机制。一是加强长江经济带建设统筹规划,坚持一盘棋思想,做好顶层设计,成立国家层面的长江经济带协同发展委员会。二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建设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全流域现代市场体系。三是更好发挥信息技术、大数据在决策机制过程中的作用,建立有利于区域发展的统计系统和统计口径。四是推动小范围的区域跨省市合作,如打造长江中游咸宁、岳阳、九江“咸岳九试验区”等。五是推动在社会团体、企业之间以及民间建立参与区域协同发展的机制。
第二,建设长江综合立体交通走廊。一是加强航道疏浚治理,增强长江运能,促进上海、武汉、重庆三大航运中心健康发展。二是以沿江重要港口为节点和枢纽,统筹推进水运、铁路、公路、航空、油气管网集疏运体系建设。三是依托交通设施,布局建设一批临港经济区、临空经济区和产业园,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第三,建设长江产业集聚走廊。一是结合沿江各省市资源条件,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严格按照功能区定位推动沿江地区转型发展。二是优化沿江产业布局,引导产业从东部向中西部地区有序转移,促进转型升级。三是鼓励区域内尤其是长三角地区的优势企业跨区域投资,推动金融机构跨区域合作,构筑重要城市之间的信用平台。四是促进各省市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和重大科技项目的联合攻关,实现区域科技政策对接与资质互认及统一的技术交流网络系统,构筑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五是依托沿江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
第四,建设长江新型城镇集聚走廊。一是依托长三角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成渝城市群三大城市群建设,推进长江经济带城镇发展,提升城镇生态质量。二是将人联网和物联网作为振兴经济的新兴产业,并以此为基础重新布局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社会建设、城镇化格局。三是优化城市群布局和形态,保护山水特色和历史文脉,搞好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
第五,建设长江绿色生态走廊。一是将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置于突出位置,处理好发展和保护二者关系,避免产业转移带来污染转移。二是加强生态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做好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和保护。三是在全流域建立严格的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控制污染排放总量,促进水质稳步改善,确保一江清水永续利用。四是构建长江上游生态经济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设立三峡库区复合生态系统保护区。
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 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李兰(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常委)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其生存发展关系就业等民生大计。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中小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意义重大。一方面,作为创新的生力军,中小企业的发展能够促进社会分工和行业细化以及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结构优化调整,这对于实现创新驱动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转型升级也是推动整个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的重要基础。
“新常态”时期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其中,税费负担较重的困难日益突出,尽管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为中小企业减轻税费负担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在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方面的成效尚不明显,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14年的调查显示,仅有10%左右的中小企业认为企业的税收负担比2013年减少,15%左右的中小企业认为非税费用比2013年减少。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对中小企业不利。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占税收比重超过60%。流转税不像所得税,由于对企业所得征税,能做到“挣的少交的也少”,而流转税则是对商品、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收入征税,往往是“挣的少交的不少”,这就导致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利润少,交税却不少,进一步加剧了其税负。
二是中小企业面临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一些部门、一些地方政府违规收费现象依然存在。据统计,目前向中小企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有18个,按收费项目分有69个大类,子项目上千。此外,据《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评价报告》显示,近年来个别地方政府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某些地方部门强制企业向指定公司缴纳CA认证维护费、秘钥费,要求企业加入协会、凭缴纳会费收据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等违规收费或强制服务现象依然存在。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步伐。一方面,要加快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特别是提高所得税等直接税在企业纳税总额中所占比重,改变中小企业“挣的少交的不少”的现状;另一方面,要继续推进结构性减税政策,放宽对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限制,准予中小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
第二,合理设计税收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一是要继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形式,并扩大优惠范围,在现行的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基础上,增加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优惠政策;二是要加快完善科技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研发投入、技改项目和可界定的创新活动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项目等文化创意产业,积极适当地匹配所得税抵减、增值税和营业税降低税率等减税措施。
第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清理对中小企业的各种收费。一是要推行清单管理制度,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二是要进一步取消或者减免对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也要对收费情况进行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规的收费。三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种违规收费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
应取消或统一各类房产土地使用年限
李晓林(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常委、北京林达集团董事长)
与我国房地产业相关的税制、费制、年限、权益等法规十分冗杂混乱,既有苏俄痕迹又有港英烙印,反而缺失我泱泱大国自身应有的特色和筋骨。与此同时,中央与地方之间、各部门之间又存在利益分配格局和权责博弈。各地、各部门出台的规章细则更是政出多门,杂乱无章。有许多自相矛盾、互相削弱、互相叠加之处,使房地产业和所有参与者均深受其累。例如,关于房产土地使用年限,现行的住宅类70年使用权、商住类50年使用权、商业类40年使用权的章法,更是令人不明白深层理由何在,长期以来深受全社会诟病。尤其是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对如此重大的事关民生牵动民意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何处置的问题,至今没人敢于或是能够说清楚或说得清楚,一些官方表述也相当含糊暧昧,严重损毁了各级政府的形象和权威,显得既不严肃又令人莫名其妙。
然而,与使用权年限直接捆绑在一起的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却显得刚硬无比,神圣不可动摇。虽然在有些相关部门或人士极力呼吁对现有的民用住宅要大举收税(房产税)的时候,并没有对土地出让金的定性和存废作出令人信服的表述,但毕竟,一旦这两个东西并行叠加到全国普通公民身上,实际上就是进行了起码不少于双重重大税费收缴,很难为国人所拥戴,不利于社会氛围的祥和与通顺。
最近,有关部门出于种种考虑,取消了商住类产权土地使用50年年限的规定,仍保留了住宅类70年和商业类40年使用权期限。我们暂不对这种局部改变作更深入的研判。根据中央政府当前更侧重关注房产税制改革立法工作的走向这一信号,我认为,房产税的任何较大变动都有可能冲击社会共识的基本稳定,削弱有关产业政策的合法性、合宪性,加剧中央与地方权责分布格局的不协调性。
就此,为了使房地产业能在经济新常态为基本走势的环境下健康发展,为了广大房产产权人的预期稳定和信心指数稳健,同时为给政府在下一步对我国房地产业政策准确把控及税制改革新政的制定和实施留出足够的腾挪空间,建议:先行把各类房产土地使用年限全部统一为70年或者取消,再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果断对其调整作出高屋建瓴的战略性决策。
采取上述政策调整首先对现有的商业投资企业是一种积极的政策支持,解决了投资企业特别是针对商业进行投资的企业的一部分后顾之忧,同时增加了商业地产的时间价值,此举将是一得民心,受拥戴的政策。
其次,调整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至七十年或取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加投资人的信心,进而繁荣经济,增加营业税收,扩大和增加一定的就业机会。再者,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商业企业的部分税费负担,使其能够将更多资金和精力投入到企业内部升级、产品及服务升级、提升品牌附加值等利于企业良性发展的方面。
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 促进人的城镇化
钱学明(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广西区委主委)
“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是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的新要求,其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即通过新型城镇化建设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然而,我国近年来的城市化进程中形成的农业人口大量转移,产生了子女入学难、农村留守儿童、节日大迁徙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没有住房的农业转移人口对城市管理、企业发展及其个人成长都十分不利。从人口管理的角度看,“安居”才能“乐业”,只有安家落户之后,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子女入学、培训就业等问题的解决才可以顺理成章、水到渠成。
农业转移人口这一群体数量庞大,用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形式解决,既不便于操作,地方财政也难以负担。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通过金融互助、强制储蓄、优惠贷款等方式,对于解决城镇化带来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住房公积金政策存在覆盖面窄、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影响了作用的发挥。据广西住建厅统计,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城镇私营企业2014年公积金缴存率21.5%。另外,住房公积金政策仅覆盖具有固定工作人群,临时工、个体户等人群未包括在内,而这个群体恰恰是农业转移人口的主体,最需要住房公积金等金融支持解决住房问题。仍以广西统计数据为例,2013年城镇就业人数为1120万人,而2014年应缴纳公积金人数为505.49万人,公积金仅覆盖不到50%。
为此,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用法律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应结合近年来运营管理中总结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订,将现行的《条例》上升为法律,规范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各个环节,以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缴存单位、监管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刚性约束,保障所有在城镇就业人员享有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二,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应明确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就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明确规定所有用工单位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鼓励个体户、临时工等个人自愿参加。
第三,政策支持农民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鼓励农民工利用公积金贷款在中小城市购买商品住房,解决在城镇住房的问题。由于公积金贷款规模只能满足在中小城市购房(中小城市房价每平方米在5000元左右,30万元就能买到60平方米住房,如果首付10万元只需要20万元贷款),因而可以引导农民工流向中小城市,改善中小城市企业用工条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限制商业银行片面追求高增长、高赢利模式
万安培(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理论委员会副主任)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中国经济发展告别过去30多年平均10%左右的高速增长,进入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的新常态经济发展阶段。
经济在下行,国家GDP增长目标相应也在下调,企业赢利形势严峻,但商业银行的利润却连年都在增长,某些商业银行甚至公开声称赚钱赚到不好意思。商业银行,特别是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年已习惯于每年两位数的高增长模式,在目前的大背景下,我认为这种发展模式是违背新常态经济发展规律的。它有几个比较明确的害处,一是导致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压力过大,弄虚作假,为了完成和超额完成各种高指标不惜铤而走险,导致违规事件屡发。二是各种不切实际的指标排名和竞赛、奖励等,导致信贷、操作风险加大,不良率迅速反弹。三是导致企业融资成本上升,融资难,发展的负担加重,引发社会对企业融资难的关注。
商业银行的牌照是特许的,除了上市公司追求赢利的特点之外,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尤其是经济下行、企业普遍面临发展困难的大背景下,监管部门应督促各商业银行摒弃高增长、高赢利模式,限制针对企业贷款的高利率,放弃不切实际的虚假的高增长指标,少搞假大空的竞赛运动,把重心放到创新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千方百计地帮助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上来。最近国家相继出台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些新办法,央行降息也发出为企业减负的信号,商业银行也应适应新常态经济的形势变化,调整发展战略,为改革开放担当大义,不要游离于新常态经济转型之外,更不能背道而驰,成为新常态经济发展的桎梏。
解决“用工荒、就业难”问题的新思路新招法
孙太利(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天津市委会副主委、天津庆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当前,我国用工荒和就业难问题,从深层次看,反映出我国劳动力的结构还不尽合理,劳动力需求结构的转变,滞后于经济结构的转型。这是我国在经济转型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在经济新常态下,尤其是毕业生的专业、职业素质、就业意愿与市场需求的矛盾正在进一步加剧。许多空有学历不务实的大学生和以出卖劳力为主没有技术专长的农民工,都很难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需要。从一定意义上讲,用工荒和就业难问题是结构性失业。解决用工荒就业难问题,要有新思路、新招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拉动就业的能力依然很强。在经济新常态下,我们逐步在减少和淘汰高污染、高耗能产品,调整产能过剩行业,与此同时,我们正在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新能源产业、高科技产品,加快对外经济走出去的步伐,不断扩展国内国外两个市场。
第二,加快教育改革步伐,培养企业亟须的大批复合型技能人才。在经济新常态下,现在企业大多处在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转变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更多既有知识,又有专业操作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来满足企业创新发展的要求。目前,高校人才培养模式与企业招工需求脱节,是用工结构性短缺的重要因素。高等教育要尽快改变重理论人才培养,轻应用型、技术型人才培养的现象。要加快发展职业教育,从学生录取到专业设置、教材编写,都要适应社会的需要和企业的需要。学校要帮助毕业生适应新的人才市场,解决毕业生“结构性失业”问题。
第三,政府应实施“人才升级”工程,以就业质量的提升,带动就业数量的增加。随着电子商务、大数据、智能化的发展,随着新能源、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随着对外经济的发展,建议政府从财政拨出专项资金,实施“人才升级”工程,提高全社会的就业质量。以就业质量的提升,带动就业数量的增长。要充分利用社会现有的教育资源,举办各类培训班。特别要帮助“结构性失业”人员,通过培训再学习、再提高,达到转型再就业。
第四,政府应加强舆论导向,在全社会营造“学专业、学技能”、多做贡献的氛围。政府应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阵地,大力宣传“比武标兵”、“科技能手”、“操作尖子”的典型。要从提高公民素质的高度,从学校抓起,推崇学专业、学技能,为社会多做贡献光荣的氛围。
第五,政府应引导企业,对技能人才要“用得上”、“留得住”。政府应引导企业,对技能人才要有激励机制,提供用武之地,把他们放在关键岗位,委以重任。在工资待遇、职称、生活福利等方面,企业要向技能人才倾斜,能够留得住技能人才。
第六,政府教育部门应培养大学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就业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的“价值观”。培养大学毕业生树立强烈的事业责任心和对企业的忠诚度。要有正确的职业定位和对自身清醒的认识,不是找最好的工作,而是要找最适合自己的岗位和专业。鼓励大学生要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
(本报记者牛福莲 赵志芳 王晶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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